一、疫情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
突如其来的新冠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修改:
1、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会、村民会或者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人格权编: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扰与基因科研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代表普遍认为,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创新,有助于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
手机APP悄悄收集个人信息?扰电话令人?回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
1、明确隐私的定义。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完善防止性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扰的义务。
3、此外,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草案明确了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避免科学“不能承受之重”。
七、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
1、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3、进一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