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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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10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河东区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2/3-30*
  • 姓名: 赵术全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滨海新区刑事辩护刑事律师 赵术全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6-02
  • 阅读量:10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河东  
  • 关键词:滨海新区刑事辩护刑事律师

    滨海新区刑事辩护刑事律师 赵术全律师详细内容

    赵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劳动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案件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多起案件,获得当事人**。为人踏实稳重,善于总结,拥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对于承办的案件能够精准*到的把控,办案认真细致有耐心,庭审应变能力强,对于疑难案件能够深入浅出的分析,进而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老百姓消费的一些新型领域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比如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等,而这些领域近几年纠纷频生。

      葛律师称,我国消法*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保护的范围。

      葛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家长状告某辅导班的案子,在该案中,家长本来在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区为孩子选了辅导班并预付了8000元。但上了几次课后,该教育机构就将办学点搬到了十几公里之外的其他区。家长向法院起诉,但较终该案并未以消费纠纷处理。

      葛律师认为,像这样的教育性服务行为应该属于消费纠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的定义应扩大

      葛律师建议,应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是消费者。

      应明确将房地产业、医师、会计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教育培训纠纷等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为了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平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所以它的覆盖范围应该更大。

      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途径,但这些途径却难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很难实现。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没有强制力。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行政机关没有对消费纠纷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只能通过调解解决。

      *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与经营者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额的诉讼成本与繁冗的诉讼程序令消费者也是望而却步。

      不足二:5种维权途径“不实用”

      完善:成立小额索赔法庭

      葛律师建议,在诉讼方面,首先是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

      针对大部分消费纠纷诉讼面广、标的金额小的实际情况。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现一审终审、*任审判等特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诉讼标的较大、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的消费纠纷案件,可以对普通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变更。

      比如,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法院暂不预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时,再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这样能够实现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达到案件审理的简便、*和经济。

      不足三: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在**实践中,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等。

      个人维权面临着成本高、程序复杂、时间长等困难。

      完善:让公益性团体有诉权

      葛律师建议,建立团体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团体诉讼制度是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公益性团体,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制度。

      团体诉讼原告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团体取得受害消费者受让的请求权,诉讼结束后将所得到的赔偿,扣除相关的费用后,交付给让与请求权的消费者。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赵律师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一、 代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赵律师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一、 代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二、 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与执行;

    三、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四、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五、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文书。

    本所秉承“法律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精神,不畏权势、不受利诱、敢于仗义执言、勇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专业、勤勉、尽责。 我所愿与社会各界人士真诚合作!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离婚,是美国夫妇现在很流行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虽然觉得无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继续生活,但鉴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不愿意舍弃婚姻带来的诸多好处,较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人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夫妻,但实际生活中却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涉。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婚姻法规定:

    *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天津滨海新区刑事辩护刑事律师

    -/gbab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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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2/3-30*,联系人是赵术全。 主要经营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公司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3043295468。。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天津律师事务所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