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办离婚律师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 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类案件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章中所述案由展开,在此选列以下几类较为典型的诉讼请求。 1、婚姻关系类。 婚姻关系的终结,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较基础的诉讼请求。对应不同的婚姻状况,这部分诉讼请求分别体现为: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十一条);解除婚姻关系;解除事实婚姻;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等。 2、子女抚养类。 有关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类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子女跟随夫妻一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抚养权、监护权的变更及探望权的行使。 3、财产分割类。 **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情形较为复杂、夫妻双方争议较大。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对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 4、损害赔偿类。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且由于此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过错一般指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四十六条)”等情形的。损害赔偿类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基于原告方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中,一般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多考虑其份额,或者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5、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诉讼中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可能包括:返还彩礼;分家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等诉讼请求。 (如果您有任何婚姻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天津市天津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