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房产咨询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合同、劳动、婚姻家庭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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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14、一方或双方以他人名义购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证明该财产确属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或储蓄,而又无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3、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使用权;离婚时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天津宁河房产咨询律师事务所